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11-26     编辑: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六)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的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四技收人”的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X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上面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六、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售出之日起,经有关部门审核,可按国家级产品3年内、市级产品2年内,将所得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和经营。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对列入国家及我市市级产品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列支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扣除,计入管理费。企业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买的单台测试仪和实验装置在10万元以下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应视同已提足折旧的,视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再提取折旧。企业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大,凡盈利企业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