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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11-26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规定》所提的“机构”不包括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财政部门是指开发区财政局。
  第五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要求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鼓励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除外)的人才只能认定享受《规定》第六条所指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九条 《规定》第八条所提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规定》第八条中高级人才公寓和白领公寓的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由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符合入住公寓标准需要入住的及居住期满仍需使用公寓的,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使用。
  入住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公寓相同。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符合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规定》第九条中,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不足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
   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 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10万元,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实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助 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十条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的,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的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的人员总量不超过100人,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培训名额按照重点、平衡的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优惠的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企业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审核。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助。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助。
  高技能人才占一线员工的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企业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提“技能竞赛资助”是指对竞赛主办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十九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定》第十九条的奖励是指在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天津市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施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进行核实,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 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建立博士后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和用于人员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
  1、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注册的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 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2、 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提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指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在站博士后的扶持是指进入博士后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2.5元,通过中期 考核发放2.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万元。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1.5万 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万元。
  博士后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提企业申请与管委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的,应于每年七月份向劳动人事局提交设奖方案,经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即行废止。